*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刑法第163条和164条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后,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专任教师、医生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并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