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关系隶属省教育厅的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院校”),为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指导省属院校执行《暂行办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采购预算 第四条 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省属院校财务部门汇总本校各院、系、部及直属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审核和编制本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批。 第五条 教育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省属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实施采购,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采购清单 第七条 省属院校年度预算已批复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月上报采购清单。即在每月的l日前将下月的政府采购清单报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以下简称"省装备中心"),报送时间原则上截止在每年的1O月1日前。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校全年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应根据本校的实际确定当月应上报的采购项目清单。 第八条 提前编制采购清单,即:本月上报的采购清单,应当是下月需要采购的项目。采购清单由各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第九条 省属院校要详细填写各品目的技术参数并制作技术标书(技术标书的样本见附件一)。技术标书中通用的规范性内容由省装备中心在标书样本中提供,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由省属院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填写,标书中原则上不得指定品牌及生产厂家。技术标书中的品目号与清单中的序号、品目名称要一一对应,清单中的序号即为技术标书中的品目号。技术标书作为采购清单附件随采购清单一同上报。 第十条 为便于分类采购,采购项目(见附件二)分三类上报。即属于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请填报《政府集中采购清单》(见附件三);属于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请填报《部门集中采购清单》(见附件四);《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之外的项目,暂作为省属院校自行采购项目,请填写《学校自行采购清单》「见附件五」上报备案。上报《学校自行采购清单》时,不需上报技术标书。 第十一条 为便于采购项目归类分句采购,采购清单请按采购的各品目所涉及的学科或专业分类别填写(类别名称和要求见附件六)。如果上述类别名称不能满足需要,也可以另外选取合适的类别名称。 第十二条 省属院校上报的政府采购清单,须加盖学校公章邮寄或送达省装备中心,并发一份电子文档到chenguangxin@ahedu.gov.cn和zlj@ah.edu.cn邮箱里。 第十三条为便于落实采购资金,省属院校上报采购清单的同时,应报送本校财务部门。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在填报采购清单时,还应填报《委托书》(见附件七),省装备中心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省装备中心在收到省属院校报来的政府集中采购清单、《委托书》、归集采购资金后,及时对当月采购清单进行分类整理,并就采购方案等提出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方案经审核批准后,通用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装备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省属院校按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如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事前必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以及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省装备中心严格按招标采购工作程序进行采购,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专门人员按省属院校上报的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等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发标;开标;评标专家组按规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提出中标候选人;领导小组决标,确定中标人;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含省属院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自行采购)招标公告等信息,在向原有的渠道发布的同时,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中国财经报》或"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发布。所有政府采购公告等信息均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同时发送,传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中国财经报》传真号码:010-63812806 信箱:zfcgzk@cfen.com.cn 或zfcgzk@vip.sina.com;"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传真号码:055l-5l00141,信箱:ahszfcgc@tom.com。 第五章采购招标评审 第二十条 省属院校的政府采购,按采购工作程序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组的组成,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地提出评标意见,并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知评审专家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或通知专家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省装备中心代表采购人与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必要时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有关省属院校参与合同的签订;省属院校分散采购的项目,由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买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由省装备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省装备中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省属院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送省装备中心(一式两份),由装备中心集中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在1个半月之内完成招标工作,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在20天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由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填报验收单(验收单格式及要求见附件八)。货物到齐后,用户单位应在20日内予以验收,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验收。每个项目采购结束后省装备中心应将各项目供应商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知各用户单位。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联系协调日常设备维护、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各用户单位,同时将发票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省装备心;各省属院校凭货物正式发票入账。 第三十条 建立厂商履约反馈制度,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省属院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如实填写。填报《厂商履约情况反馈表》(见附件十),作为考核各厂商信誉度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采购结算 第三十一条 省属院校的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归集采购资金。预算内资金应在年初下达给各校的额度内由各校的财务部门在上报采购清单的同时,在网上申报"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外资金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即:驻肥院校由省财政厅按合同金额从财政专户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合肥以外院校的预算外资金在上报采购清单时先汇入省装备中心专户,再由省装备中心集中汇入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者)应及时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见附件九),并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供应商发票复印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给供应商,预算外资金按合同金额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给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省属院校经批准后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属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由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结算,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归集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省属院校的预算外资金,待采购项目全部结束后,多退少补,由省装备中心与省财政厅结算后,再由省装备中心与各校结算。原则上在年终统一结算。 第九章其他采购 第三十五条 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贷款也是财政性资金,贷款采购项目原则上接本操作规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省属院校基建、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按本规程要求发布信息和申请资金拨付;省属院校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办理,按《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科研课题等需要,需采购带有指向性专门品牌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突发急用的项目,学校应有专门的采购方案和专题报告,由省装备中心转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后,按批准的采购方案执行。单台(件)仪器设备或配件的应急更换,或补充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下,学校可自行采购,按规定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标书》 附件二:《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三:《政府集中采购清单》 附件四:《部门集中采购清单》 附件五:《学校自行采购清单》 附件六:《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类别名称清单》 附件七:《委托书》 附件八:《安徽省省属院校教学设备招标采购发货、验货单》 附件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 附件十:《厂商履约情况反馈表》 附件一: 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标书 品目号: 品目类别: 品目名称: 一、工作条件:见"总则"第四条 二、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 1.1满足大中专院校教学使用 2.1详细技术要求: 三、指定的附件、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或其他补充件 3.1见"总则"第12条 3.2见"总则"第13条 四、询价的附件、备件、消耗品或其他补充件 4.1见"总则"第14条 4.2见"总则"第16条 五、技术资料 5.l见"总则"第6条 5.2见"总则"第l0条 附件二: 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 1.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通用软件; 2.空调机; 3.复印机; 4.印刷设备; 5.程控交换机; 6.摄影摄像设备; 7.炊事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起重机; l1.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12.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载重汽车)、摩托车。 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l.教育教学仪器设备; 2.实验室仪器设备; 3.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含电子类读物); 4.网络设备; 5.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6.计算机专用软件; 7.车辆保险。
附件六: 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 项目分类名称清单 (1)、生物信号采集类(2)、临床医疗器械类(3)、医疗器械类(4)、标本模型类(5)、 示波器类(6)、信号源类(7)、原子、红外类(8)、分光类(9)、高效液相、气象类(10)、 电泳类(11)、PCR仪类(12)、生化分析类(13)、水槽清洗类(14)、移液器类(15)、干燥箱、恒温箱类(16)、振荡离心机类(17)、电导酸度电位仪类(18)、实验教具类(19)、冰柜类(20)、泵类 (21)、天平类(22)、实验室成套桌椅类(23)、化工基础演示仪类(24)、气垫、气源类 (25)、搅拌加热制水设备类(26)、实验箱类(27)、心理测试类(28)、显微镜类(29)、光学类 (30)、检流计类(31)、力学热学类(32)、电磁类(33)、电源电表类(34)、电阻电位电容电感测试类 (35)、机电类(36)、气像测绘类 (37)、体育用品类(38)、摄录类(39)、编辑类(40)、多媒体演示教室类(41)、多媒体组件类(42)、语音室类(43)、计算机类(44)、服务器类(45)、外设类 (46)、电脑教室类(47)、交换机类(48)、路由器类(49)、空调类(50)、其他家电类 (51)、办公设备类(52)、炊事设备类(53)、电梯类(54)、锅炉类(55)、车辆类 (56)、印刷、照排设备类(57)、音响设备类(58)、图书资料类(59)、计算机通用软件类(60)专用软件类 (61)复印机类(62)办公家具类(63)、其他家具类(64)其他类等。 附件七: 委托书 致: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约有关规定,特委托贵中心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并承诺: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约有关规定。 二、配合招标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在省教委招标中心发出招标(询价)邀请书之后,原则上不更改文件内容。 三、本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于年月 目前后开标,工程在年月日前后施工完毕,投入使用。 四、尊重评委会的评标结果。 五、招标结果确定后,按《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计[2004]8号)的要求委托贵中心同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六、本委托书自交贵中心之日起到合同执行完毕时保持有效。 七、为便于联系工作,由我单位___同志为本项目联系人。 委托单位(会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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